日前,来到鄞州区五乡镇创业的台州人吕厂长赶到鄞州工商分局五乡工商所,向工商部门求助,希望收回3000元押金。
今年3月22日,吕厂长向五乡家具经销商曾订购了一套价值1.2万元的办公家具,定于4月8日交付,预付定金3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一张收据证明曾收到了吕厂长3000元的定金。交货当天,吕厂长发现即将交易的办公家具工艺粗糙,准备单方面取消购买办公家具,并要求曾退还3000元的定金。但曾以吕厂长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货物的质量,因此很难确定谁先违约。然而,细心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吕主任持有的文件表明,支付给曾的3000元的性质是存款,而不是存款。存款是指当事人同意一方提前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品,以保证主合同。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然而,存款是不同的。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款一般被视为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旨在解决合同一方资金周转短缺的困难。支付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可以要求退还预付款;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只需退还收到的款项,不需要双倍退还。
因此,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即使吕厂长先违约,曾也应该将押金退还给吕厂长,因为双方事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当调解人向曾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时,他突然意识到吕厂长也成功地收回了3000元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