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清洁改造管理条例》。会议指出,这一规定有利于建立改善城市外观和环境的长期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势。
规定了清洁和翻新建筑物的三种方法。第一种是定期清洁和翻新,根据建筑立面的不同材料规定不同的年限要求:立面为玻璃幕墙或金属板,每年至少清洁一次;立面为装饰板幕墙、砖幕墙、油漆等材料,每两年至少清洁一次;立面为油漆等材料,超过油漆合同约定的保质期,每五年至少油漆一次。
第二种是及时清洁和翻新。当建筑物有明显污渍或严重变色、表面损坏、脱落或装饰材料剥落时,应及时清洁和翻新。三是统一组织清洁翻新,在重大庆祝活动、举办国际、全国性大型活动、重点区域街景改造建设活动三种情况下实施。
本规定定义了清洁和翻新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清洁和翻新的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物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建筑物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建筑物使用者负责。
了解到,该规定还明确规定,建筑物外墙、阳台、窗户不得张贴、堆放、悬挂妨碍城市外观的物品,不得擅自建设附件或其他设施。建筑物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空调外机等设施统一规范,禁止设置突出阳台立面范围的防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