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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新居时请人安装全套背景音响及家庭影院系统
    裘女士在 装修在新房子里,人们安装了一套完整的背景音响和家庭影院系统。她认为相关费用已与装修人员结算,但负责安装音响设备的徐先生起诉邱女士收取货款和安装费。最近,长宁区法院审理了此案。邱女士应按照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价格支付徐先生的货款和安装费2536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2010年4月,邱女士想在装修新房时安装一套家庭影院系统。她告诉负责现场施工的舒先生这个想法,舒先生联系了开设音响设备公司的徐先生。2010年7月,徐先生将全套背景音响和家庭影院系统送到邱女士家进行安装调试。舒先生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验收设备,并在送货单上签字。2011年初,邱女士和舒先生结清了装修费用。
       由于催款失败,徐先生于去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邱女士支付4万多元的货款和安装费,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邱女士认为,安装音响系统的要求是向舒先生提出的,并已与舒先生明确结算。我没有与徐先生签订销售合同,也没有向徐先生购买任何音响设备。
       法院认为,虽然邱女士和徐先生没有签订书面销售合同,但正是因为邱女士需要在新房子里安装音响设备,徐先生才向她提供了相关设备并安装了音响设备。与此同时,邱女士并没有证明她和舒先生之间有关音响设备安装的协议,因此,邱女士和徐先生之间的销售合同成立了。徐先生履行了交付、安装等合同义务,邱女士自行履行了相应的支付义务。由于双方对音响设备价格存在争议,法院委托评估单位对音响设备价格进行评估,并作出上述判决。